【买卖合同纠纷】产品质量问题买受人应承担举证责任
【审理法院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
【南京****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】焯燃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
【案情介绍】
2014年*月*日、*月*日、*月*日,被告福建省****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原告南京****有限公司购买氯化钾、亚硝酸钠、工业葡萄糖并签订《原辅料购销合同》。2015年*月*日,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多万元。
【案情分析】
原被告双方业务往来较多,双方没有对过账,且原告手头证据欠缺,不能证明双方的剩余货款金额。因此该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后,建议原告与被告对账,在取得书面证据后,原告诉至法院。
【审判结果】
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庭审中,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,但是提出2014年*月*日提供的工业葡萄糖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7万余元的损失。代理人指出不存在质量问题,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批工业葡萄糖存在质量问题。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,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【关键词】合同法